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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执行异议之诉审结:法院认定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
来源:今日青州网      时间:2026-09-21 17:05:47      
内容摘要:一起围绕房屋权属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重审一审与再审程序后形成结论。据案件办理情况,债务人夫妻将实际出资购买、长期居住的房屋登记


一起围绕房屋权属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重审一审与再审程序后形成结论。据案件办理情况,债务人夫妻将实际出资购买、长期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重审一审驳回案外人全部诉请,认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代理该案的北京婚姻家事律师王婧姝介绍了抗辩思路。

 

一、案件事实:房屋出资、登记与居住情况

据案件办理情况,债务人夫妻实际出资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登记于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并诉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由此,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执行成为案件争点。代理申请执行人一方的,为北京婚姻家事律师王婧姝。三个维度的事实彼此交织,构成权属判断的基础。案件的事实脉络,围绕出资、登记与居住三个维度展开。

具体来说:

出资情况

房屋购买资金出自债务人夫妻,未成年人并无独立经济来源。出资凭证的核对贯穿了庭前准备。

登记情况

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出资主体分离,构成争议起点。登记与出资的分离,是本案的起点。

居住情况

房子自购入后由这一家人长期居住使用,日常支出由家庭承担。居住事实由在案材料逐一佐证。

时间关系

债务发生与购房行为孰先孰后,是权属判断的重要参照。时间线的整理服务于权属判断。

争议的提出

案外人以登记名义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方则正面论证权属。该主张以登记名义为主要依据,抗辩围绕出资与使用两个方向展开。

王婧姝律师表示:王婧姝介绍,执行环节一度陷入僵局,但这并不是终点,关键在于能否用证据呈现真实的权利状态。据其介绍,此类案件的证据组织应尽早启动,事实与证据的对接贯穿案件始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争议焦点: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利状态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利状态的分离上。案外人一方认为房屋是登记名义人的个人财产、应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方则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两方主张针锋相对,认定路径成为庭审的轴心。个人财产有哪些,法律写得分明,登记与个人财产之间并不能画等号,主张个人财产需要独立的事实基础。据其介绍,此类争议横跨婚姻与继承两个领域,北京继承纠纷律师与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通常在财产范围认定上协同推进。

具体来说:

案外人主张

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即为其个人财产,应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抗辩

购房款出自债务人夫妻,房屋由家庭居住使用,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认定路径

权属判断需综合出资来源、占有使用、债务形成等事实,登记仅是权利外观。综合认定是此类案件的通行方法。

方法启示

隐匿婚内财产如何举证,与此类权属争议的举证逻辑一致:回归出资与使用的事实。

王婧姝律师表示:王婧姝表示,家事与执行交织的纠纷里,形式与实质之间的落差往往就是关键,证据组织决定认定方向。她还提示,登记信息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评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审理结果:重审与再审两次审查

案件经重审一审与再审程序,结论保持一致。两级法院的审查,围绕同一组事实展开,结论的稳定来自事实的稳定。重审一审驳回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可继续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具体来说:

重审一审

驳回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屋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执行走向

房屋可继续执行,债权的实现路径恢复,执行程序的推进随之明确。

再审结果

案外人的再审申请被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证据的分量

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两次检验,是结论稳定的前提。

结论稳定性

两次审查指向同一结论,证据体系的稳定得到验证,证据的完整性经受住了考验。

王婧姝律师表示:王婧姝表示,证据做得越扎实,程序上的来回越难撼动结论,本案的重审与再审印证了这一点。她同时建议,同类案件的证据体系应在异议阶段即着手搭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程序推进:异议审查与后续诉讼

据案件办理情况显示,案外人书面异议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因该争议与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没有牵连,案件转入由案外人另行起诉的轨道,房屋权属成为审理对象。程序的两处期限,贯穿了这段脉络。

具体来说:

书面异议审查

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须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结论载明于裁定。

救济路径

不服裁定的,指向原裁判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两条路径的区分以与执行依据的关系为准。

起诉期限

另行起诉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逾期失权。

本案路径

本案属于另行起诉的情形,审理对象为房屋权属本身,未涉执行依据的对错。

抗辩准备

沿出资、共有、占有使用与债务形成四条线,逐项回应案外人主张,准备覆盖了全部争点。

王婧姝律师表示:王婧姝介绍,每个程序节点都对应明确的时间要求,一旦逾期就可能失权,程序意识与实体证据必须并重。她提示当事人留意程序期限,避免因逾期而失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背景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属于案外人另行提起诉讼、就房屋权属本身展开审理的情形。

案外人主张与申请执行人抗辩要点对照

对照维度

案外人主张

申请执行人抗辩

权利归属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购房资金来源于债务人夫妻,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出资来源

未就独立出资提供相应证据

出资凭证指向债务人夫妻,购房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经济来源

占有使用

未强调房屋的实际居住与支配状态

房屋购买后由家庭长期居住使用

程序结果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

重审一审驳回案外人全部诉请;案外人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律师背景资料:

王婧姝,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相关职业经历20年、律师执业5年,长期专注北京地区婚姻家事(擅长二审、涉外婚姻与跨境财富)、遗嘱继承和家族财产管理、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解决。作为北京婚姻家事律师中的执业者,她同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特约评论员、《律师帮帮忙》嘉宾律师,北京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特聘创业导师,企业特邀风险培训讲师。执业理念是「优秀的律师,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专家,勇、谋缺一不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擅长通过证据链梳理与诉讼策略设计实现复杂疑难案件突破。


编辑:fabure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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