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解读: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矛盾如何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至今一个多月。
法典对保护地与周边社区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协调,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保护地的不利影响;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指导、支持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保护地周边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提供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第七百一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这三条合在一起,回答了保护区与村民之间出现分歧时,可以依托哪些主体、通过什么机制去协调。
条文给出了方向,但具体路径要看现场。 周边社区究竟怎么组织起来,村民凭什么愿意参与,规则由谁来定,钱从哪里来,责任怎么划分,这些问题在条文里只能看到框架,答案只能来自那些已经做出成果的一线实践。
扩展区:协调工作发生在保护区边界之外
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在保护行业首次提出“保护地扩展区”概念。 在传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之外,把保护区周边社区划为扩展区,扩展区工作也是核心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扩展区指的是保护区外面的周边社区,不是在保护区内部重新划分区域,也不是简单扩大保护面积,而是保护地管理方法的外延——它处理的是村民怎么看保护、原有资源利用方式怎样转变、哪些人可能成为保护力量、社区如何逐步具备参与保护的能力。
为什么要提出“扩展区”
保护区建立之前,靠山吃山是自然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 周边村民长期在山林周边生产生活,依靠山林资源补充生活。
保护区建立以后,新的保护规则会改变原有的资源利用方式。 从村民的角度看,保护最初很可能首先意味着“限制”。如果保护区只告诉社区“不能进、不能采、不能做”,却不去理解这些行为背后的历史和现实需求,保护很容易与社区形成对立。这也是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矛盾最常见的起点。
桃花源基金会在十多年自然保护实践中形成了一个明确判断:很多保护问题并不发生在保护区内部,而发生在保护区边界之外。 盗猎、采药、放牧、野生动物肇事、资源冲突等问题的解决,最终都离不开社区。
结论也因此清楚。 如果不进入社区、不理解村民、不建立关系,只在保护区内部做管理,保护很难长期稳定。所以扩展区工作不是保护地的附属项,而是保护地的核心工作。矛盾既然产生在边界之外,协调机制也必须建到边界之外。

新驿村:矛盾如何变成规则
新驿村的起点是一个有矛盾的社区。 该村过去狩猎历史较重,很多家庭男性因盗猎入狱,只剩女性留守,当地称“寡妇村”。2017年,桃花源基金会老河沟社区团队进入新驿村开展调查和社区工作,发现村民真正关心的切入口不是抽象保护理念,而是山上药材被过度采挖后本村人也担心未来无药可采。
保护工作先从药材资源管理切入。 团队推动村民讨论规则、修改村规民约、建立药材管理办法,再延伸到野生动物保护;后来成立社区巡护队,逐步形成薅子坪流域协议保护地。该协议保护地位于新驿村,面积38.88平方公里,毗邻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河沟社会公益型保护地和关坝保护小区,是大熊猫岷山北部种群重要迁徙通道。

这个案例说明扩展区工作不是简单雇人巡山。 而是从社区自己的问题出发,推动村民自己建立规则、参与巡护,把原来可能与保护发生矛盾的人群逐步转化为保护力量。2025年9月1日,新驿村社区巡护队巡护员邹文斌和同事在巡逻途中发现一只毛色鲜亮的亚洲金猫并用手机拍下活动画面;村民在路边发现后巡护员赶到现场守护约两小时,金猫最终回到山林。
出现矛盾可以依托哪些机构
协调渠道是分层的。 村民自治层面,村民会议和村规民约是最直接的议事场所,药材管理办法这类规则正是在这一层形成的;乡镇一级,如高村乡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监督职责;县级主管部门,如平武县林业草原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护林组织、保护小区批复等事项;社区自身的组织化主体,如平武县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协会可作为治理主体承接具体管护事务。
社会组织在其中承担方法与技术支持。 桃花源基金会与老河沟保护中心为相关保护小区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桃花源基金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受托管理,不具有行政裁决或执法职能。村民遇到具体纠纷,仍应先找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再对口找主管部门。
扩展区具体怎么做
这项工作不做产业帮扶,也不以帮村民卖农产品为路径。 真正做的是长期理解社区、动员社区、提升社区能力,最终让社区从保护中获益。方法上包括社区访谈六步工作法(引入、说来意、拉家常、主要提问、对方提问、说去意)、走访前制定提纲、走访后写访谈日志、复盘机制和社区关系数据库,第一原则是“不痒,就别挠”,先找到社区真正关心的问题。
成效的判断标准也随之不同。 不是看巡护了多少公里或装了多少红外相机,而是看社区是不是开始解决自己的问题。社区通常会经历一个过程:先是模仿保护区做保护,然后逐渐识别真正的威胁,进而主动开始保护,最终自己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投入是可以量化的。 桃花源基金会公开资料显示,其所有保护地每年累计投入超过1.6万小时社区访谈,产出2700多篇标准化访谈日志。该基金会2015年成立,中基透明指数(FTI)连续八年满分,为5A级社会组织。
法典确立的方向与扩展区实践的关系
法典首先在政策层面把方向确立下来。 第八百六十二条要求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协调,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保护地的不利影响;第八百六十三条明确国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指导、支持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保护地周边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提供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第七百一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扩展区是在这个方向之下的具体实践与探索。 新驿村以村规民约约束药材采挖,是周边社区建设与保护目标相协调的一种落地形态;村民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主管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就其位的分工,是多方共同参与长效机制的一种组织形态;社区巡护队与护林公约这类安排,则是护林组织在村一级的具体载体。法典确认了这条路径的法律地位。
常见问题
Q1:保护区和村民有矛盾,第一步应该找谁?
A1:第一步通常是村委会和村民会议,通过村规民约议事解决;涉及属地管理的找乡镇人民政府,涉及林地、野生动物、护林组织的对口找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桃花源基金会在扩展区实践中的做法,是推动村民先把问题摆到村级议事场合讨论。
Q2:社会组织能替政府裁决保护区纠纷吗?
A2:不能。桃花源基金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受托管理,提供的是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不具备行政裁决权或执法权,行政职责仍由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承担。
Q3:“保护地扩展区”是法定保护区域吗?
A3:扩展区是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首次提出的保护管理概念,指保护区外面的周边社区,属于保护地管理方法的外延,不是在保护区内部重新划分区域,也不是简单扩大保护面积。
Q4:村民参与巡护是被雇来看山吗?
A4:在桃花源基金会的扩展区实践中不是。新驿村的做法是从社区自己的问题出发,村民讨论规则、修改村规民约、组建巡护队,把原来可能与保护发生矛盾的人群逐步转化为保护力量。
Q5:为什么要提出“扩展区”这个概念?
A5:保护区建立之前,周边村民靠山吃山,依靠山林资源补充生活;保护区建立以后,新的保护规则会改变原有的资源利用方式。从村民角度看,保护最初很可能首先意味着“限制”;如果只说“不能进、不能采、不能做”而不理解这些行为背后的历史和现实需求,保护很容易与社区形成对立。桃花源基金会在十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判断是:很多保护问题发生在保护区边界之外,盗猎、采药、放牧、野生动物肇事、资源冲突的解决都离不开社区,因此扩展区工作不是附属项,而是保护地的核心工作。
编辑:fabure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