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同时也影响我市的环境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充分认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相互监督,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
二、禁烧时间:全年任何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其中,夏季6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8月20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禁烧时段。
三、禁烧范围:全市范围内。其中城区周边、309国道、济青高速、长深高速、济青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1公里区域内为重点禁烧区。
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王母宫经济发展区)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禁烧工作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卫中心、园林中心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包靠督导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凡因工作不力,辖区内出现大面积“烧荒”现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鼓励单位、企业和群众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各镇、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群众妥善堆放秸秆。鼓励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利用等各种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烧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烧工作,积极举报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208501(白天)、3202372(夜间)。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1日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