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经营备案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须明确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内容。经营者应自办理登记手续或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二、严格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
(一)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2.车辆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3.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应商业保险。
(二)经营者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三)严禁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一)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方式、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租赁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经营管理档案,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三)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完备。
四、强化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者,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向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存在未按规定备案、车辆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未建立经营管理档案或未按规定明示服务信息等情形的,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三)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或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按非法营运依法处罚。
五、备案信息
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局窗口
(咨询电话:0536-3889799)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三楼公共交通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6-3209271)
各租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特此通知。
青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3日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