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对于2014年11月22日以前已经发放贷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4年11月22日(含)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4年11月22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并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2014年11月22日(含)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按照调整后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将严格执行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邱建华)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