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的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
据悉,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通告》规定,11月1日起,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通告》还规定,遇到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通告》指出,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统计,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采取了在高速公路上限时、限段、限路或完全禁行等措施。与我省相邻的江苏省每日凌晨2时至5时禁止各类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通行省内各高速公路;河南省境内高速公路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此次我省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行限行,与邻省限行政策相对接,能够引导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合适的时间和路段通行高速公路,形成跨省行驶的车辆流畅、合理的流动。(记者张平 通讯员马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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