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执行程序因刑事查封而中止,是当事人面临的典型困境。如何在两套程序之间厘清财产权属、避免合法财产被一并追缴,是实务中的难点。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傅庆涛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财产涉刑案,通过权属甄别与顺位辨析,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额损失。该案的代理思路,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先还原案件结构。上海某投资公司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同时被刑事案件认定为涉案财产,导致民事执行中止、财产被查封。对投资人而言,这意味着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而刑事程序的进展不受其控制。
这类案件的困境有两层。第一层是程序上的:民事执行中止后,企业没有其他救济渠道,只能等。第二层是实体上的:如果刑事判决最终认定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那么这笔财产将被追缴,企业的债权彻底落空。
从办案情况看,代理工作要解决的就是这两层:先让民事执行恢复,再确保财产不被错误追缴。而这两件事的前提,都是同一件事——把财产的权属关系讲清楚。
一、第一条规则:刑事查封的范围,只到违法所得为止
这是刑民交叉案件里最基本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规则:刑事案件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因他人涉刑而被当然追缴。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的问题在于「看起来有关」。当事人的资金流经过某个账户,这个账户就被冻结;当事人曾经持有某公司股权,这家公司的资产就被查封;当事人是某笔款项的收款方,这笔款项就被认定为赃款。这些「看起来有关」的关联,往往经不起权属层面的推敲。
本案的切入点就在这里: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究竟属于被执行人(涉刑方),还是属于案外人(投资公司)。判断依据不是资金流经路径,而是实体权利:登记在谁名下、合同如何约定、对价是否支付、占有使用状态如何。这四项构成权属认定的基础。
二、第二条规则:「先刑后民」有边界
据介绍,「先刑后民」是一个被广泛引用但经常被误用的原则。它的准确含义是: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民事程序可以中止。注意两个限定:一是「必须」,二是「为依据」。
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依赖刑事案件的结论——比如本案中执行标的的权属判断,依据的是登记、合同、付款凭证,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无关——那么就不应当中止执行。把「涉刑」等同于「必须中止」,是对这条原则的扩大化适用。
据披露,本案的代理工作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向执行法院说明,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不依赖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民事执行应当继续进行;同时对刑事查封的范围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控制。两条线并行,一条恢复执行,一条解除查封。
三、第三条规则:执行回转是最后手段,不是首选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法院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果财产已被处置(拍卖、变卖、上缴),事后被认定处置错误,可以申请执行回转。
据相关介绍,但这是最后的补救,不是首选。原因很实际:钱一旦进入财政账户或者分配给被害人,回转的协调成本极高——涉及多个机关、多个账户、多轮审批,周期往往以年计。
所以有效的工作必须做在处置之前。本案的关键动作都发生在查封阶段和处置之前:权属证明的提交、异议的提出、执行程序的恢复申请。这些动作的共同特点是「早」,一旦财产进入拍卖程序,选择空间就大幅收窄。
四、大额损失是怎么回来的:四步工作
第一步是建立权属证据链。围绕执行标的,逐项收集证据:不动产登记信息、购房或受让合同、付款凭证、完税证明、占有使用记录。这一步的目标不是「证明我们有道理」,而是让每一项证据都能对应到权属认定的某一个要件上。
第二步是区分两类财产。把执行标的按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刑事案件确实有关的(比如来源于涉案资金的流转),一类是完全无关的(比如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善意取得的财产)。分类的目的,是让争点聚焦——只争该争的部分,比全面否认更容易被接受。
第三步是同步推进两条程序。一条是向刑事办案机关提出异议,请求对错误查封的财产解除控制;另一条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说明民事执行不以刑事结论为依据。两条线的时间节奏要配合:刑事端解除查封后,民事端才能实质推进。
第四步是处置阶段的介入。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时,对评估方法、处置方式、价款分配顺位提出意见。这一步常被忽略,但它直接决定最终能拿回多少——同样的财产,处置方式不同,变现价值可能相差很大。
从办案情况看,最终,该案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额损失。这个结果不是靠某一个程序动作实现的,而是四步工作叠加的结果。
五、两类特殊情形:涉外财产与金融机构追赃
山东某资源控股公司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案,代表了另一种复杂度:财产类型多样(股权、不动产、到期债权、境外资产),并含涉外因素。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甄别标准与处置程序的统一——不同形态的财产各有其权属认定规则与处置程序,涉外财产还涉及司法协助与法律适用问题。
记者了解到,处理这类案件,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按财产类型分别建立权属与价值台账,避免「打包处置」造成价值贬损;对股权与不动产,审慎评估处置时机,因为强制处置往往低于市场价值;对已执行但事后被认定错误的财产,及时启动回转程序。
辽宁某股份制银行追赃挽损案则代表金融机构的视角。银行因刑事案件导致信贷资金损失,需要通过刑事追赃与民事执行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挽损。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查得到、冻得住、分得清」:除常规查控外,可通过调取招投标记录、政府采购合同等线索追踪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六、给企业的三个提醒
第一,被执行标的一旦被刑事查封,第一时间做权属证据的固定,而不是等程序走完。证据的时效性很强——登记信息可能变更、原始合同可能遗失、经办人可能离职。
第二,不要把所有希望放在「等刑事案子结束」。刑事程序的周期不受企业控制,等待的成本可能高于主动异议的成本。两条线并行,是更现实的选择。
第三,处置阶段的意见和查封阶段的异议同样重要。评估方法、拍卖保留价、价款分配顺位,这些环节都可以提出意见,也都实际影响最终金额。很多企业只争「能不能解封」,不争「怎么处置」,结果解封了也没拿回多少。
七、制度视角的观察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长期存在「重刑事、轻民事」的倾向:一旦涉刑,民事程序往往让位,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容易被忽略。近年来,随着涉案财产规模扩大,这一倾向正在被修正——司法机关逐步强调对案外人财产权的保护,明确追缴范围以违法所得为限。
据相关介绍,这一变化对企业的意义在于:遇到刑事查封,不必然意味着被动等待。只要能够证明财产的合法权属,就有主张空间。但主张的前提是证据,而证据的收集必须在程序早期完成。
从更长的时间看,这类案件的处置正在从「程序衔接」问题,转向「财产权属实质认定」问题。谁能把权属关系讲清楚,谁就能在程序中占据主动。
该案的代理思路说明,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不在于程序顺位的争辩,而在于财产权属的实质认定。权属清楚,程序衔接问题自然迎刃而解;权属不清,任何程序主张都缺乏基础。
(本文根据傅庆涛律师的执业履历与公开信息整理,案例均已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隐私与未公开信息。)
【律师简介】傅庆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京都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京都刑事专业委员会走私犯罪辩护专业组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加入京都前,曾在某副省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与涉案财产执行工作十余年。现主要在北京执业,业务涵盖刑事辩护与代理、贪污贿赂犯罪及走私犯罪辩护、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与执行。著有《刑事涉财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 2024 年版,合著、主要撰稿人)。
编辑:fabure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