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中间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曾长期在检察机关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她认为,退查阶段是辩护意见最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时期。
问题的由来
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起诉时,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继续取证的程序。法律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辩护人来说,退查不是等待,而是案件证据格局最可能发生变化的窗口:提纲往哪里列,决定了此后补进来的是定案证据还是新的缺口。刑事辩护在退查阶段的价值,取决于能否提前看到证据缺口。刑事辩护做到这一步,才算真正进入案件内部。刑事辩护的判断力,在这种时候最见分量。刑事辩护的判断力,在这种时候最见分量。
退回补充侦查,对案件意味着什么?
退查不是坏事,也不是好事,它是一个岔路口。补进来的证据如果是程序合法、内容确定的书证,指控会更稳;如果补进来的是新的言词证据、内容与原有陈述矛盾,反而可能出现新的辩点。所以辩护人在这个阶段要做的不是等结果,而是预判补查方向,提前准备对补查证据的质证意见。
退查提纲通常会列哪些内容?辩护人怎么用?
提纲一般围绕四类事项:事实要素的补充,比如时间、地点、金额、次数;证据形式的补正,比如讯问笔录缺少签名、鉴定意见缺少资质附件;证据之间的矛盾需要排除,比如两名证人对同一笔款项的说法不一致;以及涉案财物的去向与追缴情况。辩护人拿到提纲,通常做两件事:一是把提纲与在案证据比对,判断哪些事项已经无法补正,哪些会被补强;二是针对无法补正的事项,准备第一份实质性的不起诉意见。这两件事做得越早,越能在第二次退查之前形成影响。
两次退查用完之后,案件会怎么走?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退查完毕移送后,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时通常只有两个方向: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还有一类处理是改变罪名或者减少指控事实后起诉。对辩护人来说,第二次退查结束前的这段时间是实质辩护的最后窗口,因为案件一旦起诉,争点会被固定在起诉书的事实框架里。需要说明的是,退回补充侦查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否退查由检察机关根据证据情况决定。
不起诉有哪几种,条件分别是什么?
写法定不起诉意见,核心是把每一项指控事实与在案证据一一对应,指出哪一项没有证据、哪一项只有孤证、哪一项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写酌定不起诉意见,核心是把从宽情节摆齐:退赔、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的具体表现。两种意见不能混着写,混着写会削弱各自的说服力。
退查期间,家属和当事人应当配合做什么?
当事人要做的是保持陈述的稳定性。补充侦查阶段往往会再次讯问,此前陈述中的细节会被反复核对,前后不一致会被作为认罪态度或者真实性的判断依据。家属要做的是补齐外围材料:合同、票据、往来记录、任职文件、病历,凡是能够说明行为背景与主观状态的材料,都应当在此时归集。需要强调的是,不得串供、不得诱导证人改变证言,这类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新的犯罪,也会摧毁此前所有辩护工作的可信度。
退查期间,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退查期间案件回到侦查机关,卷宗随之退回,但已经阅过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工作基础。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三项:把退查提纲与在案证据逐项比对,判断哪些事项无法补正;针对无法补正的事项形成书面意见,在案件重新移送后第一时间提交;以及关注补充侦查的期限,避免案件在退查与重报之间反复消耗时间。
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案件还会有变化吗?
实际要做的是三件事: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原件并留存;核对涉案财物清单,逐项申请解除或者返还;检查是否存在因案件产生的信用、从业、出入境方面的记录,需要更正的及时申请。这三件事没人会主动提醒,但都影响当事人的实际生活。
条文与实务口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代表业绩 · 两次退查后不起诉
郭某涉嫌受贿罪案,律师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持续介入,围绕涉案款项性质与证据链闭合逐项提出辩护意见,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业务成果奖。
据其介绍,退查阶段的辩护工作重点不在辩论,而在比对:把退查提纲与在案证据逐项对照,判断哪些疑点已经无法补正。她认为,这类比对工作做得细,后续的不起诉意见才有事实基础。
背景资料
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96年至2011年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官,长期从事审查起诉工作。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程序给出的窗口有限,能否用上取决于准备是否提前。
编辑:fabure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