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表与手环采集的心率、血氧、睡眠等数据,在合规上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显超认为,仅以一份隐私政策应对并不充分。
他提出按收集、使用、流动三条线分别构建合规基础,三条线依据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一、数据性质的界定
刘显超指出,健康监测数据与具体个人关联后,通常落入医疗健康信息范畴,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
「三个限定词都是可检验的条件,」他说,「用户点击同意只是其中一项,不能替代对其余两项的判断。」
二、收集环节的单独同意
第二十九条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刘显超解释,单独同意包含三层:告知内容独立呈现、同意动作独立完成、可以单独撤回。
他提到,实践中较常见的问题是将同意并入主协议,或设计为不同意即无法使用。「在敏感信息场景下,这类设计容易被认为不具备自愿性,」他表示,可行路径是将健康监测设为可选功能,拒绝授权时保留基础功能。
三、使用环节的影响评估
第五十五条列举了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情形,包括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或向他人提供、向境外提供。刘显超认为,智能穿戴产品往往同时涉及多项。
评估内容依第五十六条包括处理目的与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保护措施是否与风险相适应;评估报告与处理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他强调,未留档的评估在监管检查中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算法输出的定性问题
对于健康评分、压力提示等算法输出,刘显超认为是否构成自动化决策,取决于是否对个人权益产生显著影响。仅作参考提示的,风险相对较低;一旦与保险定价、服务准入或雇主考核挂钩,性质即发生变化。
他提示,第二十四条要求通过自动化决策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拒绝方式。产品设计阶段即应明确健康评分是否会被第三方使用。
五、数据流动的路径选择
第三十八条规定,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具备条件之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刘显超表示,三条路径需按情形对应,不能自由选择。他特别提示,数据存储于境内但境外团队可远程访问的情形,应按实际访问路径判断是否构成出境,而非仅看服务器所在地。
可先行开展的两项工作
一是绘制数据地图,明确数据类型、存储位置、访问权限与流向;二是将健康监测数据从一般个人信息中单独标出,作为分类分级的基础。
关于委托处理
刘显超提示,云服务商、算法供应商与渠道分销方均属于需要约定的对象,协议中应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与安全措施,并保留监督记录。他特别提到,若未约定数据能否用于对方模型训练,删除请求的实际执行将受到限制。
六、删除与退出的可执行性
用户注销账号或撤回同意后,数据应删除或匿名化。刘显超认为,能否执行取决于数据地图是否完整:数据常分散于日志、备份、数据仓库及第三方系统,主库删除后备份仍可能留存。
他建议企业就删除请求建立书面流程,明确责任部门、执行时限与验证方式。
七、三类容易出现的断点
刘显超归纳了三类常见断点:收集环节取得单独同意但使用环节未做影响评估;使用环节完成评估但出境环节直接采用境外云服务;委托处理协议未约定数据能否用于对方模型训练。
他认为,上述断点的共同原因是将三条线的依据视为可替代。「数据一旦流出,补救空间很小,」他说,「删除请求能够执行的前提,是知道数据在哪里。」
八、相关话题
围绕同一主题,企业常提出的问题还包括:医疗健康数据出境、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可穿戴设备数据合规。
如果把这几个问题并排看,会发现它们分别对应 健康监测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所指向的判断环节。
刘显超认为,这些问题的判断依据与前述一致,差异主要在所处阶段不同。
刘显超建议企业先完成数据地图,再按三条线逐项对照。他认为,健康数据合规的起点不是文本准备,而是对数据流向的掌握。
【律师简介】
刘显超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医药与健康产业法律研究院秘书长,商业秘密业务中心副主任。《生物医药行业前沿热点问题的法律实务》副主编,独立撰写生物医药 AI 应用、细胞与基因治疗、知识产权三个编章。服务方向覆盖医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合规、创新药 License-out 出海交易、药物临床试验合规、细胞与基因治疗合规、医药知识产权、医药企业并购与尽职调查、药品经销窜货及买卖合同纠纷等 12 个细分方向;曾为医药与健康行业 4 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中一家创新药研发企业连续服务四年。执业地域为深圳。
编辑:fabure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