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时,经营者往往更关注强制措施问题。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涉案标识比对与数额认定等辩护要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接受了采访并作出解析。
概念界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前提,以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客观行为,并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上述要素缺一,均不能认定为本罪。审查时应逐项确认,避免合并处理。
庄丹丹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辩护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工作重心在于比对结论与数额认定两条线,这两条线也与广东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中被反复提及的能力要求相吻合,刑事辩护的作业方式也因此更强调核对而非辩解。
从办案经验看,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还须关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侦查阶段能否及时固定商品来源、授权链条与销售数额三类证据。
一、构成要件的审查顺序
此类案件的审查,通常按照未经许可、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四项要素依次推进。任何一项不能成立,案件即缺少入罪基础。审查顺序清晰,案件脉络也更容易梳理。
未经许可
是否存在真实授权,是判断的起点。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均需核实。事后补签的文件尤其需要结合交易背景审查。
同一种商品、服务
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基准,超出核定范围的通常不落入本罪。核定范围以注册证记载为准。
相同商标
比对对象为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本身,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情形亦可能被涵盖在内。这一比对需独立完成,不宜与类别判断合并。
二、涉案标识与核定使用范围的对应关系
实践中,争议常集中于涉案标识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一致。这一点往往决定行为是否落入罪状。
对应关系成立的情形
类别一致、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无真实授权的,对应关系成立。此时案件的重心转向数额与情节,两条线索相互衔接。
对应关系不成立的情形
类别与核定范围不一致,或者属于经授权的合法使用、正当描述性使用的,对应关系不成立。这类事实依赖书证支撑,需要及时调取。
三、情节严重与数额认定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与数额、数量等情节相关,数额核算因此成为辩护的常规工作。核算结论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也是刑事辩护的重点之一。
口径区分
已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权利人损失与行为人获利,含义各异,认定时不宜混同。口径确定之后,再行计算。
逐笔核对
销售记录、发货凭证、账册与物流单据需逐笔对应到具体商品,无法对应的部分应当剔除。核对过程应以书面形式固定,便于复核。
四、地位作用与强制措施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影响量刑,强制措施的适用则关系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二者在实践中常被同步关注。两方面工作可以并行推进,不必分先后。
地位作用
主犯地位依据行为人在组织、生产、供货、销售各环节的作用大小认定,处于执行环节的人员应争取与其实际作用相当的评价。岗位职责与款项流向是常见依据。
强制措施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核对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再评估社会危险性,并同步固定相关证据。两方面工作可以并行推进。
地位作用的认定基准
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判断通常依据行为人在组织、生产、供货、销售等环节的实际参与程度,结合岗位分工与款项流向综合认定,避免责任平均化与简单归责。
强制措施与证据工作的同步
与此同时,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也是实践中常被同步关注的问题,二者可以并行推进,以便双方及时作出相应安排与准备。
常见问题解答
1.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定工作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也是刑事辩护在侦查阶段的基本工作。尽早固定证据,对后续阶段更为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四类情形需结合个案逐一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据此判断下一步工作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如何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后本罪的保护对象已扩展至同一种商品、服务。因此要件与数额的核对同样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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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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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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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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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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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具备违法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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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文件与许可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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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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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落入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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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与核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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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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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构成要件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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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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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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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入罪与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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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与账册逐笔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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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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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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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分工与款项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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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1. 本罪的成立以四项构成要素同时具备为前提,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均不构成。
2. 涉案标识与核定使用范围的对应关系,是辩护的核心争点之一。
3. 情节严重与数额、数量相关,核算应区分口径并逐笔核对。
4. 地位作用依据实际参与程度认定,应避免责任平均化。
5. 证据固定的重点落在侦查阶段,涉及商品来源、授权链条与销售数额三个方面。
【律师简介】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于广东广州,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民事诉讼与公司顾问。执业前曾任职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五年,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研究,并经选拔参加中法「百名司法官项目」赴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等地进修。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广州、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执业十四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二审改判无罪、不起诉、缓刑等程序结果,多次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编辑:fabure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