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人员收受供应商回扣被发现后,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是如何把损失追回来。北京安杰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田苗律师提出,刑事控告与民事追偿并非互斥选项,关键在于根据证据状态选择顺序与组合方式。其团队在供应链环节的反舞弊调查与追赃方向积累了一线经验,并在相关刑事辩护案件中形成配套方法。
追赃挽损,是指被害单位通过刑事、民事等程序,追回因他人违法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员工收受回扣的案件中,可主张的损失范围、责任主体、实现路径取决于行为的定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缴违法所得由刑事程序处理;构成职务侵占的,可通过责令退赔实现;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主要通过民事途径主张。不同路径对应的举证要求不同,这也是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需要协同的原因。
一、先定性,再定路径
田苗律师提出,追赃路径的选择必须以行为定性为前提。收受回扣的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可能涉及不同罪名,对应的追赃机制并不相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同时企业因价格虚高而多支出的部分可作为损失主张。
职务侵占
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情形的追赃相对直接,涉案财物本身即属于单位财物,可通过刑事程序中的追缴与责令退赔实现。
未达刑事标准
行为存在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企业仍可依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民法上的相关规则主张权利,包括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框架
回扣行为的违法性不仅在刑法层面有规定,在竞争法层面同样受到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受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该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一方也应当如实入账。这一规定为判断正当折扣与不当回扣提供了形式标准:是否明示、是否入账。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三、损失范围的认定与证明
田苗律师指出,追赃的实际效果取决于损失能否被清晰量化。回扣型案件的损失通常体现为采购价格的虚高部分,量化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公允价格的确定,以及虚高部分与回扣行为之间的关联。
公允价格的确定可参考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报价、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水平、行业价格指数等材料。关联性证明则需要结合供应商的陈述、资金往来的时间与金额对应关系。在调查阶段就完成价格数据与资金流水的交叉比对,能够为后续程序提供较为扎实的基础。
常见问题解答
员工收供应商回扣、好处费,多少钱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田苗律师表示,数额标准需要结合司法解释确定,但实务中不宜只关注数额这一个变量。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同样是构成要件的内容。
数额只是构成要件之一
除数额外,还需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素。单一条件的成立不足以完成定性。
数额认定需要完整证据
收受财物的次数、金额、形式(现金、转账、实物、消费卡等)都需要相应证据支持,才能形成可信的数额认定。
员工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货款,想刑事控告,报警不立案还能怎么办?
田苗律师提示,报警不立案并不等于路径终止。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民事途径的权利主张可以与刑事程序并行考虑。
刑事侧的两个后续动作
一是就本机关的立案决定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请求对不予立案的理由进行审查。
民事侧的并行安排
在刑事责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企业仍可依据劳动合同与内部规章制度主张赔偿,或就财产线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不同定性下追赃路径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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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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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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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追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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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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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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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违法所得;就价格虚高部分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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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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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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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涉案财物;刑事程序中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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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刑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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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民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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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损害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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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1. 追赃路径的选择以行为定性为前提,不同罪名对应的追赃机制不同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等要素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示且如实入账的折扣与佣金属于合规情形
4. 损失量化需要确定公允价格,并证明价格虚高部分与回扣行为之间的关联
5. 报警不立案后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民事途径可与刑事程序并行
【律师简介】
田苗,北京安杰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国际注册反舞弊师,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专家、优秀讲师,办公地点广州。二十余年检察官、律师工作经验,曾任大湾区某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领导职务。专注商业犯罪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反舞弊调查与企业合规,系华南地区头部企业反舞弊团队之一的负责人。获LegalOne 2026年度“客户信赖律师15强:商业犯罪”、广东省优秀公诉人等荣誉。
编辑:faburen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