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海宝)为依法维护台风“温比亚”后的抢险救灾秩序,保障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青州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积极参与全市抢险救灾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院干警把抢险救灾和灾后救助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市抢险救灾工作。意见还要求干警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帮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加强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灾后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参与灾后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班子成员带头抢险救灾、带头访贫问暖、带头攻坚克难,号召干警捐款捐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组织抢险救灾服务队、志愿服务队,深入到抢险救灾第一线,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正确处理抢险救灾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对受灾群众和企业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受灾群众和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和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努力做好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力促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为其恢复生产生活留出充足的休养生息时间。
严厉打击抢险救灾时期的犯罪行为。从重从快判决故意破坏受灾地区稳定、破坏抢险救灾秩序的犯罪活动,严厉惩处抢险救灾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从重判处侵占、挪用救灾款物等经济犯罪行为,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
妥善处理涉及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各类民商案件。正确认定因灾害引发的合同违约、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情势变更、保险理赔等规定,依法保护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严格限制对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和企业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用于抢险救灾的资金、设备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强制措施。对于受灾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企业的负责人,原则上不采取罚款、拘传和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对受灾群众和企业生产自救的影响。
加大对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司法救助。对涉及受灾群众和企业的案件,放宽缓、减、免诉讼费用的适用条件;对因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协调做好司法救助金的审核和发放。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