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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欧阳修擅止青苗钱的历史真相
来源:今日青州网      时间:2014-07-02 17:57:50      
内容摘要: 欧阳修(1007—1072),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吉州永丰(今江西吉安)人,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官至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谥号文忠。宋代文坛领袖,唐宋八大家之一。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八月...


  欧阳修(1007—1072),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吉州永丰(今江西吉安)人,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官至翰林学士、枢密副使、参知政事,谥号文忠。宋代文坛领袖,“唐宋八大家”之一。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八月,61岁的欧阳修由刑部尚书知毫州,转兵部尚书,改知青州,充京东东路安抚使,九月抵青;熙宁三年(1070)七月,改知蔡州。在青州的任职时间大约两年。考察欧阳修知青州的典型事迹,好像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所谓的“政绩工程”,倒是有一件事有确切历史记载,也颇有争议,那就是对王安石颁布的新法执行不力,擅止青苗钱,因而时人和后人多非议之,给他扣上保守派的帽子,甚至对欧阳修的为人产生了怀疑,事实果真如此吗?

两次上书直陈利弊,擅止青苗钱
 
  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任用宰相王安石推行新法,其中之一是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青苗钱的借贷一年中两次进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之为“秋料”,借贷户随二税交纳贷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纳。遇有灾荒,则于下次收成之日归还,不事生产、游手好闲之徒外,其他城乡居民均可借贷。归还之时,还要原额之外交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即取息2分,但各地实行起来有重达三四分的。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所以青苗法实施不久,就遭到了很多人的非议,朝廷支持了王安石的变法,并对反对者进行了申告。
  此时的欧阳修仍坚持自己一贯的为官风格,“义有可为,则虽祸患在前,直往不顾”(欧阳发《先公事迹》),务为求实,直言敢谏,连上两札子,直陈青苗法利弊,录入如下:
言青苗钱第一札子
  臣伏见朝廷新制,表散青苗钱以来,中外之议,皆称不便,多乞寝罢,至今未蒙省察,臣以老病昏忘,虽不能究述利害,苟有所见,其敢不言?臣今有起请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一、臣窃见议者言青苗钱取利于民为非,而朝廷深恶其说,至烦圣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为惠民之意,然告谕之后,搢绅之士论议益多。至于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以臣愚见,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盖二分之息,以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于民;所得不多耶,则小利又何足顾!何必以此上累圣政。
  二、臣检详元降指挥,如灾伤及五分已上,则夏料青苗钱令于秋料送纳。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纳,臣窃谓年岁丰凶,固不可定,其间丰年常少,而凶岁常多。今所降指挥,盖只言偶然一料灾伤尔。若连遇三两料水旱,则青苗钱积压拖欠数多。若才遇丰熟,却须一并催纳,则农民永无丰岁矣。至于中小熟之年,不该得灾伤分数,合于本料送纳者,或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纳了当,若令又请次料合表钱数,则积压转多,必难催索。臣今欲乞人户遇灾伤,本料未曾送纳者,及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不纳者,并更不支表与次料钱。如此,则人户免积压拖欠,州县免鞭扑催驱,官钱免积久失陷。
  三、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表散而后止。由是言之,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表,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表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表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以臣愚见,欲乞先罢提举、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后可以责州县不得抑配。其所表钱,取民情愿,专委州县随多少散之,不得须要尽数,亦不必须要合县之民户户尽请。如此,则自然无抑配之患矣。
  右,谨具如前。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识远虑,所见目前止于如此。然而青苗之议,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寝罢者,不可胜数,其所陈久远利害,必已详尽而无遗矣。一旦陛下赫然开悟,悉采群议,追还新制,一切罢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若中外所言虽多,犹未能感动天听,则见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系目下利害,如臣画一所陈。伏望圣慈,特赐裁择,今取进止。

言青苗钱第二札子
  臣近曾奏为起请表散青苗钱不便事,数内一件,“乞遇灾伤,夏料未纳,及不系灾伤人户,顽猾拖欠者,并更不表散秋料钱数”,至今未奉指挥,臣勘会今年二麦才方成熟,尚未收割,已系五月,又合表散秋料钱数。窃缘夏料已散钱尚未有一户送纳,若又表散秋料钱,窃虑积压拖欠,枉有失陷官钱。臣已指挥本路诸州军,并令未得表散秋料钱,别候朝廷指挥去后。
  臣伏思除臣近所起请灾伤未纳及人户拖欠不纳者,乞且不表次料一事外,臣今更有愚见,不敢缄默。臣窃见自表青苗钱已来,议者皆以取利为非,朝廷深恶其说,遂命所司条陈申谕。其言虽烦,而终不免于取利,然犹有一说者,意在惠民也。以臣愚见,若夏料钱,于春中表散,犹是青黄不相接之时,虽不户户阙之,然其间容有不济者,以为惠政,尚有说焉;若秋料钱于五月表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尔。若二麦不熟,则夏料尚欠,岂宜更表秋料钱,使人户积压拖欠?以此而言,秋料钱可以罢而不散。欲望圣慈特赐详择,伏乞早降指挥。今取进止。

  第一封奏折,欧阳修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取利于民不对,请求除去二分之利息,只让百姓交纳所借官府的本钱。欧阳修认为,官府放债,每一百文要二十文利息,这同样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所以他认为一定要让天下百姓明白,取利并非朝廷本意。第二,对于遇灾伤、本料钱未曾交纳以及无力交纳或顽猾拖延不纳的人家,不再给他们借贷,使各户免于积压拖欠,官吏免于鞭扑催驱,官钱免于过久损失。第三,针对出现让百姓强行摊派青苗钱的弊端,朝廷屡下指示,反复要求州县官吏不得强行散发给百姓。然而诸路的提举、管勾等官吏却“以不能催促尽数散表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表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他认为应当罢免提举、管勾等官,真正实现让百姓自愿选择用不用青苗钱,而不是强迫使用。
  应该说,欧阳修对青苗法的看法符合当时青州百姓的实情,合情合理,但在当时轰轰烈烈改革的大形势下,奏折不可能得到朝廷批复。然而欧阳修看到“今年二麦才方成熟,尚未收割”,已系五月,又该到了散发秋料钱的时候了。然而因为当时夏料钱尚无一户交纳,若又散发秋料钱,积压拖欠,白白的使官钱受损失。所以欧阳修擅自指示包括青州在内的京东东路各州军,命令他们不得表散秋料钱,另外听候朝廷指示。然后上奏朝廷,说明情况,才有了第二封奏折。奏折中,欧阳修认为春中表散夏料钱尚能惠于民,秋料钱则当废止。一方面因为百姓丰收之年,因收成好而无需再散发;另一方面百姓饥荒之年,则夏料钱尚不能交纳,再散发秋料钱,无非让百姓负债更多。因此提出止发秋料钱。

朝廷免于处罚,欧公上书谢恩
 
  欧阳修在奏折得到批复前已在京东东路擅自止发了秋料钱,相当于先斩后奏,罪过非同小可。皇上还算明智,顾及到欧阳修乃三朝元老,年高德劭,朝野上下甚有威望,并未治其罪。为此,按照惯例,欧阳修专门上表谢恩。如下:
谢擅止散青苗钱放罪表
  臣某言,今月二十九日,准中书札子,以臣奏乞不依秋料青苗钱事,奉圣旨,不合不听候朝廷指挥,擅行止散之罪,特与放免者。有罪必诛,是为彝典;原情以恕,特出深仁。闻命惊惭,省躬涕泗,臣某诚惶诚感。
  伏念臣以一介之微贱,荷三圣之奖知。宠禄既丰,初无报效,筋骸已惫,尚此迟徊。曲蒙大度之并容,误委一方之寄任。职当抚俗,责在分忧。方兹旰昃之劳心,岂敢因循而避事?昨遇国家新建官司而主计,大商财利以均通,分命出使之车,交驰于郡县;悉发旧藏之镪,取息于民氓。而臣方久苦于昏衰,初莫详其利害,既已大喧于物议,始知不便于人情。亦尝略陈众弊之三,冀补万分之一。属再当于班给,顾已逼于会期,虽具奏陈,乃先擅止。据慈专辄,合被谴呵。岂谓伏蒙皇帝陛下深轸睿慈,俯矜朴拙,免从吏议,特贷刑章。
  夫何草木之微,曲被乾坤之施。臣敢不益思祗畏,更励操修?戒小人之饰非,希君子之改过。冀逾薄效,少答鸿私。

  大意是:微臣我不该不听朝廷指示,本来有罪必诛,这是朝廷旧典,可是我擅自停发秋料钱,朝廷竟然没有降罪,特别宽恕了我,这是出于皇上莫大的仁慈。我闻命惊惭,反躬自省,涕泪交加,诚惶诚恐。我本地位微贱,承蒙仁宗、真宗和神宗三代皇帝之恩宠,享受丰厚的俸禄,无以报效朝廷。蒙受皇上错爱,大度地宽容我,并让我担当青州大郡之重任。按职分当安抚百姓,为皇上分忧。皇上宵衣旰食,为国事操劳,我岂敢因循守旧而避事?国家刚设立机关主持改革大计,均通财富,命出使之车,来回奔驰于郡县传达新法精神;完全用国库的钱,仅向百姓收取一点利息。而我却长久苦于衰老糊涂,起初没有详尽领会其中的利害;直到人们已经议论纷纷,我才明白不便于人情。也曾略述弊端,希望有一点补救。虽然也详细地上奏陈述,但不等批复竟然擅停秋料钱。我如此专擅,本应谴责申叱,怎料承蒙皇上睿智仁慈,错爱我这朴拙之人,免于法办,特别开恩!
  欧阳修给皇上的这份“检讨书”语气还是非常谦恭的,认识错误还算深刻。惩罚是免了,但熙宁三年四月,一纸诏书,调任太原府,公坚辞不受,改知蔡州。宦海沉浮,屡遭贬谪,又加年老多病,使欧阳修早已倦于官场,前后曾多次上书乞求致仕,直到熙宁四年批准,归颍州养老,五年七月卒,享年六十五岁。
刚毅大节,不以既老而少衰
 
  其实,站在历史的高度重新审视欧阳修所奏,无一不是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利益来考虑的,而且这种考虑也是欧阳修从多年的施政经验,特别是从庆历新政厚农桑、减摇役、推恩信等政策中总结出来的。新法的实行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状况,不可一刀切,他对青苗法的利弊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后来青苗法的确演变成了官府的苛政,被迫停止执行。历史已经证明欧阳修上书的合理性。只是在全国上下一片改革的声浪中,早已决定归隐的欧阳修不顾年事已高、疾病缠身、仕途险恶、甘冒获罪的危险连续两次上书跟朝廷唱反调,敢于不听“中央最高指示”,先斩后奏,擅自停发秋料钱,需要多大的勇气、骨气和底气!如果不是为了坚守自己务实为民的做官原则,不是为了恪守父亲当年“利虽不得博于物,要其心之厚于仁”(欧阳修《泷冈阡表》)的遗志,不是为了民生疾苦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晚年的欧阳修是不会有如此举动的!
  对于擅止青苗钱一事,儿子欧阳发在《先公事迹》中有所回避而不敢评论,同时代的人们在所写的纪念文章中大都也缄默不语。而《神宗旧史本传》中说“修尝荐王安石于朝,及安石执政,助神宗有为,修不悦”,明显是站在改革家王安石的立场上;而南宋洪景卢《四朝国史本传》和元代脱脱《宋史本传》中都说:“及守青州,又以请止散青苗钱,为安石所诋。”是站在了欧阳修的立场上。笔者以为,“修不悦”说法欠妥,明显带有时代倾向性,这不符合欧阳修襟怀坦荡、光明磊落的个性。据《欧阳修墓志铭》载:“公天资刚劲,见义敢为,襟怀洞然,无有城府,常以平心为难,故未尝挟私以为喜怒。”《先公事迹》也说:“先公为人天性刚劲,而气度恢廓宏大,中心坦然,未尝有所屑屑于事”,“一切出于诚心直道,无所矜饰,见者莫不爱服。而天资劲正高远,无纤毫世俗之气”,“于事未尝挟私喜怒以为意,虽仇雠之人,尝出死力挤陷公者,他日遇之,中心荡然,无纤芥不足之意。尝曰:孔子言以直报怨。夫直者,是之为是,非之为非。是非付之至公,则是亦不报也。”欧阳修一生为官坦坦荡荡,直言敢谏,不避险恶,在官场中几起几落,处之怡然,断不会因为王安石得到神宗重用而嫉妒、不悦,相反王安石上任之际,欧阳修曾写信真诚祝贺。欧阳修“为安石所诋”此说有待考证,如果确凿,只能说明王安石心口不一。欧阳修去世后,王安石为之作《祭欧阳文中公文》,写得情真意切,被明代茅坤评价为“欧阳公祭文,以此为第一”,在祭文中王安石对欧阳修的人格予以高度颂扬:“果敢之气,刚正之节,至晚而不衰!”所以,笔者以为,欧阳修与王安石只是在政见上所持的观点不同罢了,作为宰相,王安石对当年激赏自己的恩师在执行新法上打了折扣可能有意见,但应该不会诋毁、谩骂;欧阳修更不可能嫉妒甚至痛恨自己当年提携过的得意门生:他们只是对于改革所持的立场观点不同罢了。
  一直以来,人们大都赞扬改革者,而对保守派予以贬斥。而欧阳修知青州期间,对待新法,保持了一种审慎的态度,始终站在百姓立场上,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能够敢冒触怒天威获罪的危险,数次为百姓发声,委实难能可贵!记得从网上看过一位某地官员说过的一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雷人语:“你是替政府说话,还是替群众说话?”如果政府利益跟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冲突的话,倘若换成900多年前那位可敬又可爱的欧阳修,他一定会说:“我为群众说话!”
  还是南宋朱熹在《朱子考欧阳文忠公事迹》一文中对欧阳修说了一句公道话:“(修)独晚年守青州时,论执青苗一事,尤足以见其刚毅大节始终一致,不以既老而少衰!”    (王岩)


欧阳公塑像



范公亭公园三贤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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